企业入驻流程
一、企业资质文件办理
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物流及仓储企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企业等),入驻企业首先准备相应的证照和资质,相关办理事宜请直接咨询对应发证机关。具体可参照《企业资质要求》。
二、入驻平台申请
1)入驻企业通过跨境成都小程序或企业服务中心后台管理(https://co.cdtrade.com.cn)系统提交入驻申请。联系邮箱:kf1@xtoneict.com
2)企业提交申请后由成都全球跨境电商服务资源中心客服人员进行审核(正常情况下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可通过跨境成都小程序或企业服务中心后台管理系统(https://co.cdtrade.com.cn)查看审核结果。如未获得通过,需按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备案资料。
3)企业资料审核通过后,我方给入驻企业分配通关系统帐号,企业在跨境成都小程序或企业服务中心后台管理系统(https://co.cdtrade.com.cn)下载《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协议书》,需要法人签字并加盖骑缝章,如授权代表签字,需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将以上原件寄回我公司,即完成平台备案。
三、前置资质办理
1)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
已经获得海关注册证书且IC卡或Ukey已激活的企业可自行在网上办理,网址为:www.chinaport.gov.cn(中国电子口岸) ,办理流程:使用IC卡或Ukey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站,进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关企合作平台”并选择“有卡用户”,在“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功能下,维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企业网址”等信息后,保存提交即可,详询政务中心成都海关窗口电话:028-86918695。
2)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海关备案(仅限出口9810):
跨境电商企业需向海关提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外仓证明材料如: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或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3)简化申报(仅限出口)
按海关要求,出口企业需至海关申请简化申报业务。
4)担保金账户办理(仅限进口)
根据海关要求,担保金账户可由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自行办理,或由仓储、物流等企业办理保证金账户为电商企业提供代缴税金服务。
在海关备案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需求至现场海关柜台办理担保金账户。
5)申报传输ID(DXP ID)申请:
计划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申请申报传输ID,可通过微信搜索跨境成都小程序进行跨境企业DXPID申请或通过四川单一窗口进入地方特色应用-跨境电商企业对接无纸化申请(详细联系028-95198)。
6)加签机数字证书: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13号公告,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各申报主体,包括电商平台,需要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成都跨境公服平台统一提供加密加签设备,供在成都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使用。企业得到申报传输ID(DXP ID)后可通过微信搜索成都跨境公服平台小程序进行进行跨境企业数字证书申请或通过四川单一窗口进入地方特色应用-跨境电商企业对接无纸化申请(详细联系028-95198)。
四、对接开发
企业备案申报通过后联系客服获取《API接口开发文档》,完成自身的数据接口开发后,向我方提出对接申请。我方确定联调时间后,即安排技术人员与其进行联调测试工作。
五、通关申报
入驻企业完成上述流程后,即可通过平台开展跨境通关业务。
材料邮寄信息: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177号成都全球跨境电商服务资源中心16楼
单位:成都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4006636028转1
企业资质要求
注:1.如暂未获取该证,到工信部官网查询到ICP备案信息截图也可
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一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